2025
11/07
19:5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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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南星意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微微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联系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自述其于2024年11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主播工作,工资约定为3500元+2%提成,并提供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商银行收支详情、直播记录、通话录屏、直播视频等予以印证,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据此对申请人陈述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情况予以采信,因申请人提供微信工作群载明,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处股东梁英硕在该群内发送消息“@娜迪热@余微微11月份上班5天,一天159元,合计单人795元。@朱雅琴11月份上班4天,一天159元,合计636”,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了11月份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自述2024年11月24日入职予以采信,其提交的直播记录显示最后一场时间为12月21日,故本委确认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未对申请人工资发放情况履行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由于庭审中申请人自述其周末双休,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1日的工资2385元(159元×15天),对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1日的工资238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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