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7

19:5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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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南星意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

新疆南星意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微微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联系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自述其20241124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主播工作,工资约定为3500+2%提成,并提供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商银行收支详情、直播记录、通话录屏、直播视频等予以印证,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据此对申请人陈述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情况予以采信,因申请人提供微信工作群载明,20241216日被申请人处股东梁英硕在该群内发送消息“@娜迪热@余微微11月份上班5天,一天159元,合计单人795元。@朱雅琴11月份上班4天,一天159元,合计63620241216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了11月份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自述20241124日入职予以采信,其提交的直播记录显示最后一场时间为1221日,故本委确认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241221日,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未对申请人工资发放情况履行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由于庭审中申请人自述其周末双休,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121日至20241221日的工资2385元(159元×15天),对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121日至20241221日的工资2385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24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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