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6
17:5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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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谭世山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243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24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申请人工资标准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7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未对其月工资标准进行有效举证,故本委参照2023年乌鲁木齐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332元/月的标准。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捌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9976元(8332元/月×18个月)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依据《关于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3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26.5元。本案中,申请人治疗工伤住院共计16天,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424元(26.5元/天×16天)。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424元(26.5元/天×16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在奇台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24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6天。出院诊断证明载明:“全休三月,避免弯腰及负重活动3、定期1、2、3、6、12月门诊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制定康复方案4、1-2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装置5、陪护一人6、不适门诊随访”。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3月30日,共计105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0223.45元(8332元/月÷21.75天/月×105天),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3000元(15000元÷30天/月×106天)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3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0223.45元。五、关于护理费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本案,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在奇台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24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6天。出院诊断证明载明:“全休三月,避免弯腰及负重活动3、定期1、2、3、6、12月门诊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制定康复方案4、1-2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装置5、陪护一人6、不适门诊随访”。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申请人陈述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员对申请人进行护理,对此本委予以采信。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护理费33328元(8332元/月×4个月)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997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0223.4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3328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24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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