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7
19:4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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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凤栖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麦丽克·麦麦提明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1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自述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提供考勤、微信工作群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据此采信申请人陈述的工作情况,并认定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以下事实即: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拖欠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工资4000元的意见本委予以采信。因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日的工资40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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