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0
18:0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香梅、肖富平诉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508号、509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50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125.20元。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125.20元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125.20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关于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社会保险费,且被申请人已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了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自行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3929.04元,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3929.04元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3929.0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508号、50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