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0

18:0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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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08号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飞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202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2024112024121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用工管理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其与被申请人202411日至20241217日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二、关于工资。202411日至20241217申请人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其主张被申请人支202411日至20241217工资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0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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