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4
12:3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付小亚、陈霞诉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348号、第349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34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4311.70元。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4311.7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经济补偿。本案,申请人自述因被申请人一直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申请人与其他十几名同事于2024年6月11日找被申请人总经理张青协商拖欠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事宜,张青回复被申请人无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十几名同事均表示要集体辞职,此后不再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因申请人未就上述陈述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不予采信。本委确认,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5日至2024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000元(3000元/月×9个月)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4311.7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乌劳人仲字〔2025〕第34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2268元。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2268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经济补偿。本案,申请人自述因被申请人一直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申请人与其他十几名同事于2024年6月11日找被申请人总经理张青协商拖欠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事宜,张青回复被申请人无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十几名同事均表示要集体辞职,此后不再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因申请人未就上述陈述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不予采信。本委确认,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20日至2024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500元(3000元/月×8.5个月)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226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348号、第34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