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0
18:4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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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西城街美好生活便利店:
本委受理赵爱芳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押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联系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1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故按照申请人陈述并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反映的时间,本委仅确认申请人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任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本委采信申请人拖欠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3500元及扣除押金1500元的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扣发押金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纠正,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押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3500元;
三、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2021年4月份扣除的押金15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11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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