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03

18:1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乌鲁木齐维跃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657号

乌鲁木齐维跃通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桂庆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65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65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65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申请人请假需要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启航履行请假手续,休息也需要报备,可以认定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申请人提供的营业员及销售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实质隶属关系。综上,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申请人要求确认和被申请人于2023927日至2023112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2023927日至20231120日工资是否足额发放问题,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且理应掌握管理申请人的发放依据,因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供被申请人单位掌握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申请人也未能充分举证其工资标准,故本委采用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行业2023年工资指导价位中营销员中价位平均值为4641/月予以认定申请人工资标准。经核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2023927日至20231120日工资8268元(4641÷21.75×3+4641+4641÷21.75×14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三、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3927日至2023112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1027日至20231120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27元(4641÷21.75×3+4641÷21.75×14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四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提出离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委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六个月,按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20.5元(4641×0.5个月),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927日至202311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26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27元、经济补偿金2320.5以上合计14215.5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65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73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