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5

17: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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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通万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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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马春秀诉你单位因支付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5〕第1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2号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申请人庭审虽称与被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本委视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再未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也未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申请人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确定。20241126日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本委予以支持确认2024112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第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中受伤,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工资12000/月,故本委以2024年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市场建筑安装工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价位9553.25/月确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鉴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872.75元(9553.25/×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92元(833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984元(8332/×12个月)、伙食补助费450.5元(26.5/×17天)和住院医疗费,因申请人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1540.36元,本委予以支持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本案中,计算工伤职工护理费,应以被申请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但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委以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申请人发生事故后仅有首次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共计住院17天,不足1月)的医嘱证明,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享有4个月的护理情形,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33328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8332元。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申请人2024430日入院治疗工伤,2022517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此后两次复诊合计医嘱全休贰月,故本委确认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零17天,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4377.26元(9553.25/×2个月+9553.25/÷21.75/×12天)。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 确认2024112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872.7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9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984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4377.2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8332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5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540.3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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