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18: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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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串无界串串火锅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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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雪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工资的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具有关联性,本委对申请人陈述予以采信,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及工作安排,由被申请人经营者及店长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从事的后厨洗碗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被申请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串无界串串火锅店经本委合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欠条》予以确认,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故双方自2023819日至202494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111日至202494日的工资29400元(36000-已支付6600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2、关于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3819日至202494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919日至2024818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为38500元(3500×11个月),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于202494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社保而离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819日至20249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29400元、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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