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18: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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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美尔卡美车汽车养护服务部:
本委受理成小东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88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88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88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2068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15680元(20680元-5000元) ,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68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88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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