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9
18:0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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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嘉华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阿曼尼古丽·阿白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53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53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53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并据此采信申请人陈述的工作情况,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用工的情形,并确认以下事实即: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申请人尚拖欠2023年3月份至2023年8月工资共计1500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同时,通过微信已支付的2000元工资应予扣减,具体金额为:2023年3月份至2023年8月份工资13000元(3000元/月×5个月-2000元),另外,对于申请人主张拖欠业务提成66000元,因其仅提供手写的售房说明予以印证,但该售房说明为申请人个人书写,并无任何单位印章或签字确认信息,缺乏证明效力,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过售房业务提成以及申请人确存在66000元的提成工资未予支付的事实,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要求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提成工资的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撑,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份至2023年8月份的工资13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53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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