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5
18: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易林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兰雪诉你单位因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9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9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9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认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庭审中,申请人出示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委认为,申请人出示的证据上并未有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字样,亦无法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何种关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委认为,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应围绕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应证据。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人身、经济从属性关系,故驳回申请人的该项申请请求。
关于支付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8489元;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店铺支付垫付款1522.66元。本委认为,工资、垫付款均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综上所述,无法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申请人的工资、垫付款申请请求。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9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