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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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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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易林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804号

乌鲁木齐易林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璐璐诉你单位因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804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804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804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支付20242月至6月的工资25976元(其中202425555元、37745元、55955元、66721元);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提成工资73682元(其中202113524元、202227491元、20233266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中,申请人出示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与法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提成应付文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资及提成数额。本委认为,申请人出示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提成应付文件均有被申请人公司盖章,推定为真实,本委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放弃举证质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双方约定了提成的详细计算方式,可以与申请人出示的提成文件、工资表相互印证,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申请人20242月、3月、5月、6月工资未发,微信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法人对申请人工资及提成数额予以确认,本委对未发工资数额及提成数额予以采信。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2月工资5555元、3月工资 7745元、5月工资5955元、6月工资6721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提成13524元、2022年提成27491元、2023年提成32667元。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2月工资5555元、3月工资 7745元、5月工资5955元、6月工资672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提成13524元、2022年提成27491元、2023年提成32667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804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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