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9

18: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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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嘉华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528号

新疆嘉华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大兵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52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52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52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对账单、欠条、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劳动用工关系的情形,故本委认定以下事实即:201931日至202371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欠条、工资表等以证明被申请人尚拖欠202321日至202371日工资共计40000元、业务提成11000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即:202321日至202371日工资40000元(8000/×5个月),另,欠条中载明被申请人于2023820日归还欠申请人业务提成110000元,如逾期公司法人愿承担20000元损失,因该逾期损失承诺系被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委不持异议,故拖欠业务提成及损失共计为130000元(110000+20000元);3、关于归还入股协议资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归还其入股分红资金10000元的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本委对此不作处理。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21日至202371日期间工资40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2月至20237月期间业务提成及损失共计13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528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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