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0
18:14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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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成驰达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泽倩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66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66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66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认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委认为,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应围绕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应证据。本案,申请人主张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记录载明2024年1月至2月22日,申请人依然在为被申请人进行报税、社保增减、开具发票等出纳工作,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有价值的劳动,且劳动内容与2023年12月之前并无明显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邮寄送达审理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22日依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接受被申请人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2024年2月22日之后再无工作记录,对申请人确认2024年2月22日之后的劳动关系本委不予确认,故确认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2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工资。从申请人出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显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23年8月,申请人主张月工资4800元与银行流水数额可以相互印证,本委予以采信。2023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2023年12月,工资只发放至2023年8月,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工资未发放。2024年1月至2月22日,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未发。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邮寄送达审理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邮寄送达审理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辩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17736元[(4800-366个人社保承担部分)×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月22日工资8331.03元(4800+4800÷21.75×16工作日)。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17736元;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月22日工资8331.03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6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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