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16
16:18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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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敏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14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14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认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委认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首先,从主体资格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从属关系、劳动性质来看,申请人自称系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招用,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运营主管,从提交的书面证据“欠薪说明”和“社保缴费明细单”显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欠薪说明内容是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工资,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本委认为,上述证据较为单一,未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状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但应提供相应证据,庭审中申请人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主张时间段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不符合上述规定,无法确认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31日拖欠工资51220元、住院费用2000元、生育津贴20000元。本委认为,上述请求均应建立在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综上所述,对上述请求无法支持。
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对该请求本委不予裁定。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14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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