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6/23
13:24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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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强诉新疆金之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你单位为本案第三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2〕第34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2年8月1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4号仲裁庭(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大楼6楼)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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