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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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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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振〔2026〕4号)

新财振〔20264


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521)、《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四条【管理部门】帮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工作、林草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林草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主要用途】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帮扶质效,优先支持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发,重点支持具备区位优势、市场竞争力强、联农带农紧密的产业项目。支持与具体产业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帮扶资金支持的村集体,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分配顺序前提下,村集体收益优先支持重点帮扶群体生产生活。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地区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对疆外跨省就业的,使用中央资金补助;疆内跨地(州、市)、跨县(市、区)(兵团)就业的,使用自治区资金补助。

()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自治区帮扶资金可适当支持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建设。

 ()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七条【负面清单】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

1.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2.单位基本支出;

3.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4.修建楼堂馆所支出;

5.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6.偿还债务和垫资(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中介费用(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除外);

8.“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设立各类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11.其他与常态化帮扶无关的支出。

帮扶资金应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应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自治区、地(州、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县(市、)级可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资金。地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分配方式】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各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对于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具备条件时,自治区可适当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

帮扶资金分配至全区有乡村人口的县(市、区),重点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县,推动各地均衡发展。

第十条【分配下达】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或财政厅告知函后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正式行文报送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在15日内按程序审核分配方案后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预算及时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并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地(州、市)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资金确定至具体项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预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资金拨付后,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情形,应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定期摸底了解帮扶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督促指导地县加快消化使用。项目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重新安排至其他项目,并尽快形成支出。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必须办理结转手续,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质保金除外)

第十三条【预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对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库建设】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库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入库程序和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勘察测量、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评审、概算审核等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开展提级论证,具体规模根据年度入库情况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要建立遴选机制,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地(州、市)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产业发展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多资金来源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类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等。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工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完善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开工后,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自治区、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联农带农机制】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分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第二十条【项目资产管理】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县级可按照不超过到县中央帮扶资金2%、自治区帮扶资金3%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地县可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职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帮扶资金支持项目的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严格项目审核论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

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调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五条【地(州、市)实施细则制定规定】地(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管理要求,制定地(州、市)财政帮扶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振〔20225)、《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财振〔202315)、《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新财振〔20241)同时废止。

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方向

基础性因素

(权重50%)

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10%)

1

开发式帮扶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斜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

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地区就业,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地县奖励、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2

以工代赈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3

少数民族发展

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民族地区常态化帮扶任务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4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农场改革等情况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5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包括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林场改革等情况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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