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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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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李新国)

新司鉴许决〔2026〕(01)51号

 

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关于注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注销李新国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05011021)登记。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至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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