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3
11:48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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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鉴许决〔2026〕(01)44号
新疆西域司法鉴定所: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司法鉴定人潘乐、管怀明、胡锋变更执业类别(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专家评审成绩的通报》评审结果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三人不符合本次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不予准予潘乐增加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0605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07 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13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
二、不予准予管怀明增加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0605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07 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13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
三、不予准予胡锋增加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0601 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0605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07 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11 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0613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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