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3

11: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刘军等3人)

新司鉴许决20260145

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刘军、刘婷、赵晗变更执业类别(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专家评审成绩的通报》评审结果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三人不符合本次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不予准予刘军增加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业务范围。

二、不予准予刘婷增加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业务范围。

三、不予准予赵晗增加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业务范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91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