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8

11:18

来源:

市司法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刘康)

新司鉴许决20260148

刘康

关于注销审核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司法鉴定人注销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刘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23131003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决定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至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202698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