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3
11:57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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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鉴许决〔2026〕(01)47号
新疆天熙司法鉴定所: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吴玉、熊香瑜、伍艳梅、崔青霞变更执业类别(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专家评审成绩的通报》评审结果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上述四人不符合本次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不予准予吴玉增加环境损害鉴定(0201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0204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业务范围。
二、不予准予熊香瑜增加环境损害鉴定(0301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0302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0303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业务范围。
三、不予准予伍艳梅增加环境损害鉴定(0201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0204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业务范围。
四、不予准予崔青霞增加环境损害鉴定(0301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0302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0303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业务范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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