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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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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徐洪江)

新司鉴许决20260122

徐洪江

关于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法定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徐洪江(执业证号650108092012)由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转出。

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材料到阿勒泰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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