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10
17:21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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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罚决〔2026〕 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34650000676344292K
地址/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506室
经调查,你机构在出具的〔2024〕临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活动中,收取医疗过错鉴定项目费用共计5300元,包含病历鉴定费1000元。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规定,医疗过错鉴定项目的基准价为4300元,项目中无病历鉴定等相关独立收费项目。该鉴案中,你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收取1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等相关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收取的1000元费用原路退回给缴费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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