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10
14:47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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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罚决〔2026〕 3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喻新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34650000781786535X
地址/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901室
经调查,你机构在出具〔2024〕法临鉴字第3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活动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病历“2023年11月17日《门(急)诊病历》、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住院病历》(病案号:2900598)”作为鉴定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六十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6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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