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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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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张晋、艾山江·沙吾提、李疆)

新司鉴许决2026015

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

关于张晋、艾山江·沙吾提、李疆延续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法定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1.准予延续登记张晋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11012004有效期20265122031511日。

2.准予延续登记艾山江·沙吾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11012004有效期2026417日至2031416

3.准予延续登记李疆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650106012001)有效期由2026527日至2031526日。

你机构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至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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