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09
17:38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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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许决〔2025〕16号
包茂山、丛敏、张延萍: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转所)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转所)的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
包茂山(执业证号:A33101221100022)、丛敏(执业证号:A33101212100013)、张延萍(执业证号:A33103031103423)等3人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变更至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执业。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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