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22
11:19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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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许决〔2025〕17号
朱海珠、李如意、范丹辉: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及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经研究,你方提交的执业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已通过实习考核,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本机关决定:
1.朱海珠:准予于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42100001。
2.李如意:准予于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42100002。
3.范丹辉:准予于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42100003。
以上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实习证到本机关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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