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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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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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司20252


市属各部、委、办、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进法治乌鲁木齐建设,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711

乌鲁木齐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党政机关对内选聘的公职律师、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等内部法律顾问,以及对外选聘的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学专家、社会律师等外聘法律顾问,或者外聘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外聘法律顾问,所属工作部门可以分别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区(县)、乡镇(街道)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第四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救助为辅;

(四)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抓好和推进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党政机关法治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治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业务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应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和自我管理,发挥好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作用。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各级党政机关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程序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限额要求按政府采购程序或单位内控制度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党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聘。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参加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承担法律顾问各项法律服务的综合实力;律师事务所选派承担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任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

党政机关应当向选聘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法律顾问每次聘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各级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会议,发表讨论意见;

(七)所在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对交办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以获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活动,参与聘用单位确定的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因承办委托的法律事务,需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所在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五)外聘法律顾问可以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六)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的,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在聘用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从事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包括不得印制带XX(党政机关单位名称)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

(八)严格保管聘用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文件,不得灭失、毁损;

(九)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结论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涉法事务,应一案一档。年度考核前,聘用单位应听取法律顾问关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报告。

党政机关应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台账,留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书、参与所在党政机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及法律顾问工作报告等案卷材料,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

党政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法律顾问,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依法依规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填写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并于每年415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顾问选聘、解聘或者辞去聘任后,党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费用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律师行业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报酬。各党政机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时限、方式及时支付外聘法律顾问费用。

内部法律顾问为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当解聘: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法律法规、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聘用单位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法律顾问因前款(一)(二)情形解聘的,不得再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其他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解聘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十九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任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2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备案登记表及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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