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26
16:05
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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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裁量权基准》,以列表的形式明确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基准,供民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提升行政执法精准性、可操作性提供参照依据。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116号,自2012年8月5日起施行),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对照行政处罚法明确的违法情形和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裁量基准部分移植到《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基本上达到了上下贯通、有效衔接的目的和原则。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以《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为依据,分别对市、区(县)民政局执行我市的2件地方性法规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5条,对2件政府规章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9条,对具体违法行为分别划定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等次,各等次分别对应明确了裁定情形及裁定处罚标准。
《裁量权基准》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主观故意以及危害程度和舆论影响等因素,合理设置了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四个阶次,明确了具体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基准,特别是对处罚事项中设定有罚款金额和罚款倍数的,明确了以一般处罚为中位数,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金额或倍数,根据违法情形轻重以中位数为基准上下浮动,尽可能避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裁量权畸轻或畸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