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14
11:41
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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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等文件部署,现就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内容
以县域为单位,统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新疆居住且年满60周岁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人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形式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以电子消费券形式通过“民政通”(含微信小程序、APP) 按自然月向补贴对象发放。
(三)补贴项目
电子消费券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机 构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 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 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 抵扣。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居家社区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五)项目周期
2026年1月至12月。
二 、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包括申请、评估、 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
按照自愿原则,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 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 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向民政部门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在常住地(新疆范围)申请,在常住地享受政策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可在机构内申请,在机构 内享受政策补贴。
(二)能力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 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最高抵扣100元,不足100元,具实核销,超出部分老年人自行承担),按消费券核销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民政部门评估为中度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民政通”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不得转让、不得折现、不得支取。
(四)服务实施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下单养老服 务。服务机构接单,当面核实老年人基础信息无误后方可开展服 务,并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
(五)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 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 式和支付凭证类型。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 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 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六)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 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七)退出机制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八)政策衔接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三 、机构要求
按照自愿参与、事前确定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要提前合理确定信誉良好、具备相应养老服务能力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资格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 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范围。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等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 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 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 贴的养老服务。
四、信息管理
(一)平台管理
全面推进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精准对接,及时将本地区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注册入库。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地民政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通”系统工作,通过系统开展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系统培训,做好服务机构、补贴对象系统指导 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监测
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信息公开
在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前,县级民政部门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机构名单、机构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信息;定期动态更新新增、退出服务机构名单、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企业信用公开等应公布情况。地(州、市)民政部门应畅通监督举报电话,积极回应群众反馈。
五 、监督管理
按照“充分授权、全流程监管”原则,对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进行监管与指导。
(一)资金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按时限结算消费券后,可采取第三方核验、审计等方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资金挤占挪用。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服务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测评、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要组织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行为,要及时开展核查核验。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评估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民政厅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民政厅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开展定期评估,对工作滞后地(州、市)进行专项评估指导。
(三)统筹资源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
(四)加大宣传宣讲。各地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的原则,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因地制宜开展项目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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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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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2日 |
附件: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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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 长(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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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估 服务 |
失能等级 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 范》(GB/42195-222)国家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
2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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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 服务 |
聘用养老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1个月或按天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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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性化 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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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照 料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
10-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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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助浴 |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
2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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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洁 |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
20-4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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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助行 |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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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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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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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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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础照 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10-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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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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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康复护理 |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 |
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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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探访关 爱服务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
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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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健康管 理服务 |
常规生理 指数监测 |
监测血压、血糖等 |
5-10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