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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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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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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乌鲁木齐市于2011实施早晚高峰期限行措施,2020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外埠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限行时段进一步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交通管理需求对《通告》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后重新予以发布,为提高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641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jjzdjtk1001@163.com

    附件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6330



附件1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现状,决定对外埠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外埠机动车,是指悬挂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汽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埠车辆限行区域:

(一)限行区域:G7京新高速(原S114线)-连霍高速-东二环-上沙河立交-G7京新高速(原S114线)不含上述道路及高架桥下道路)围合的区域

(二)非限行道路:往返天山国际机场的河滩快速路(上沙河立交至东进场路高架)、东进场路高架、西进场路高架、机场高速(G7京新高速至西进场路高架);往返高铁站的庐山街、荣盛五街、高铁北六路

三、外埠车辆限行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日北京时间9:30-10:30(早高峰)、19:30-20:30(晚高峰)。

四、下列机动车不受外埠车辆限行措施限制:

(一)军武警部队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二)客运班线车、9座(含)以上客车、旅游客运车辆(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

(三)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各省、直辖市驻疆办事处及各地州驻乌办事处的外埠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本通告自2026xx日起实施。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外埠车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6xxx

附件2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部分道路错峰通行的交通管理

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随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主城区高峰时段交通拥堵加剧,通行效率下降。为落实交通精细化管理,缓解高峰拥堵,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参照北京、天津、广州、济南等国内中大城市外埠车辆高峰限行经验,结合我市路网结构与流量特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牵头起草本《通告(征求意见稿)》,拟通过限定时段、限定区域、精准管控外埠车辆,优化交通秩序,提升通行效率。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二)北京、天津、广州、济南等国内主要城市外埠号牌机动车高峰限行政策实践

三、核心问题说明

(一)限行对象:仅针对非本市号牌小型机动车,不涉及本地车辆。

(二)限行区域:以高速、环线围合主城区,边界道路不限行,保留机场、高铁站直达通道,保障跨区域出行与公共交通枢纽畅通。

(三)限行时段:聚焦早晚高峰各1小时,贴合我市高峰流量特征,最大限度降低对群众出行影响。

(四)豁免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应急、客运、公务等豁免车辆,保障公共服务与民生刚需。

(五)制定程序:已完成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四、实施必要性

(一)缓解主城区高峰拥堵,提升道路通行效率;

(二)规范外埠车辆通行秩序,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三)契合国内同类城市交通管理法治实践,具备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四)兼顾交通管控与民生保障,优化城市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