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26
18: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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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政办规〔2025〕4号),保障支持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6日,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材料反馈至邮箱wlmqsgxj@163.com。
附件:1.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26日
(联系人:库斯勒 联系方式:0991-2832585)
附件1
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推动铜产业提质增效、绿色转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财政为《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而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申报资金企业数据的统计和认定;企业自行认定原料来源;各区(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和资金兑付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再生铜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并形成工业产值的规模以上铜行业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无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行为;申报截止日前,未被“信用中国”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公示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符合《若干措施》及本办法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支持产品所用生产原料,原则上应是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主体采购、且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的再生铜原料;申报支持产品原则上应满足《阴极铜》GB/T 467-2010要求。《若干措施》施行期间,若本办法所依据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被废止,按现行有效替代国家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申报支持产品及所用原料,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对应标准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
第三章 补助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并形成工业产值的规模以上的铜行业工业企业实行支持,每使用一定量废铜原料参与生产时,按照企业使用废铜原料所含铜实物量,对生产的对应质量再生铜产品给予2000元/吨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万元。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15%和85%。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与在乌回收经营主体的废铜原料购销合同、采购发票等;
(四)企业季度产值统计数据资料;
(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及产品检测报告(包含佐证废铜原料的来源合规性、实际采购数量、货物品质等级、铜实物量(纯度)及其他与原料溯源、计量、品质相关的核心信息);
(六)“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重大税收违法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证明信用状况稳定的凭证材料;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申报企业认为有效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八条 区(县)工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市监局联合开展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资金兑付。
第九条 当季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次季度完成统计与审定。待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区(县)工信局按审定结果及时将资金兑付至企业。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工信局应及时做好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若干措施》同步施行,申报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与《若干措施》同步终止,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调整。
附件2
关于《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进我市“5+2”现代工业体系规划中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资金管理、拨付、监管等环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结合我市铜产业发展实际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市工信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形成《乌鲁木齐市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政办规〔2025〕4号)要求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铜产业发展特点和财政实际研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十四条,从资金管理原则、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拨付、绩效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为市、区(县)两级财政为落实《若干措施》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确定“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管理使用原则,划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及各区(县)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申报企业要求。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明确专项资金核心支持对象为再生铜生产加工企业,对申请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和申报产品的原料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要求作出规定。
补助与奖励标准:明确市、区(县)财政分别以15%、8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2000元/吨的资金支持,设置单个企业年度8000万元的支持上限。
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明确企业申报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购销凭证、检测报告等八项材料,建立“区(县)联合初审—市级联合复审—财政资金兑付”的两级审核机制,明确当季申报、次季度完成统计审定的时间要求,以及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兑付至企业的工作要求。
绩效与监督管理:明确市、区(县)工信局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职责;压实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主体责任,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企业的追回及追责措施;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确定《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明确与《若干措施》同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的时间要求,同时规定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开展评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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