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5
12:30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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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教育部门主要受理教育系统以下信访事项:
(一)涉及学校的日常管理、课程教学、教育收费、招生考试、校园安全等方面;
(二)涉及学生的日常管理、学生资助、学籍学历、实习管理、毕业就业等方面;
(三)涉及教师的工资待遇、师德师风、职称评审、招聘入职、资格认定等方面;
(四)涉及教育系统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教育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教育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教育系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教育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申诉等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教育部门的上一级教育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即:办理部门是区(县)教育部门的,信访人可请求市教育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办理部门是市教育局的,信访人可请求自治区教育厅或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教育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核。即:复查部门是市教育局的,信访人可请求自治区教育厅或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复查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信访人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
(4)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教育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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