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14
12:21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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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殡葬服务经营单位:
为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推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减轻丧葬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的区(县)及以上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殡葬服务及收费行为。
二、收费标准
遗体防腐、遗体告别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遗体告别包括遗体整容、告别厅租用、守灵间租用三项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根据群众合理需求建立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控制服务数量、规范服务标准,并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合理收费,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项目。
(二)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提供商品与服务时,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分拆收费项目,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损害群众利益。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殡葬行业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市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2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乌鲁木齐市遗体防腐、遗体告别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
费标准表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14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遗体防腐、遗体告别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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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殡仪服务 基础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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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体防腐 |
适用于一般遗体,即遗体无水肿、非腹水、非特殊死因,采用化学药剂等防腐保存遗体,在微低温状态下,保持3天遗体不腐败。(含遗体防腐袋等材料) |
500元/具 |
非正常死亡、特殊遗体和家属特殊需求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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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遗体告别 |
遗体整容 |
适用于一般遗体,对遗体容貌进行基础的修饰和美化,含洁身、遗体更衣、面部消毒和清洁、口眼闭合、理发、剃须、化妆、发型服饰整理等,使遗体面部接近逝者生前状态,唇部颜色趋近于自然状态。(含化妆品等材料) |
230元/具 |
其中洁身、遗体更衣100元/具。非正常死亡、特殊遗体、上门服务及家属特殊要求双方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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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厅租用 |
小厅 |
提供哀悼、祭奠、追思逝者的礼厅、公共休息室,含配套的电子显示屏或投影设备、空调、尸车、尸棺、围棺简易花饰、花架、遗像架、哀乐、固定花圈、桌椅等设施设备。 |
100元/场次 |
100平方米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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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厅 |
210元/场次 |
100~3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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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 |
380元/场次 |
300平方米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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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灵间租用 |
小单间 |
提供守灵的礼厅,含配套的瞻仰恒温棺、供桌、跪拜垫、遗像架等设施设备。 |
150元/间·天 |
小单间为50平方米及以下,大单间为50平方米以上,二套间、三套间应具备休息、会客等功能。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与遗体存放不得重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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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单间 |
220元/间·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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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间 |
280元/套·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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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间 |
490元/套·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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