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14
10:31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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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联动调整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原因和依据
2024年6月13日,我市印发《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7号,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前我市居民、集中供热用气上游采购价格较基期价格上涨幅度已满足《联动机制》规定的启动条件。为保障我市供气安全,确保燃气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价格调整的程序
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要求,按照《联动机制》关于“价格联动申报程序”的规定,联动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再需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我市拟定的价格方案通过了天然气价格调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合法合规程序,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7月13日印发了《通知》。
三、此次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范围、幅度和执行时间
本次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范围为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工业用气销售价格。按照《联动机制》规定进行价格联动,一是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第二、三阶梯价格分别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2倍、1.5倍调整为1.96元/立方米、2.4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即:1.80元/立方米。二是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三是参考国内主要城市工商业用气调整的相关经验,并考虑到我市本地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工业用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集中供热、工业用气销售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居民用户(包括农村“煤改气”用户)、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增配套优惠政策
农村“煤改气”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基础气价。
五、价格联动是否都是涨价,联动周期如何规定
价格联动是“能涨能跌”,终端销售价格主要根据上游气源采购价格,一旦上游成本回落,销售价格也会联动下调。根据《联动机制》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六、居民用户的计价周期和阶梯气量是否变化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计价周期、分档气量、收取方式仍继续执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6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咨询科室:产品与服务价格科
联系方式:0991—4669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