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4/19
12:38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执行。本标准明确了现阶段乌鲁木齐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明确的对象、内容、标准及服务流程,确保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坚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部门、各(区)县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对接上级或财政部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落实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
三、抓好标准实施。各部门、各(区)县要将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达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并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乌鲁木齐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一、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1. 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2.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 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农村常住育龄夫妻。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落实。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等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界定服务对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规定标准支付和应享受生育产假时间全额计发。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职工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主要包括: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等。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二)儿童健康服务
5.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我市常住的0—6岁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6.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和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共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体格检查、母乳喂养指导、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意外伤害、口腔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三)儿童关爱服务
7.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有乌鲁木齐市户籍,在本市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由亲属养育或独立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社会散居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民发〔2011〕73号)、《乌鲁木齐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2〕439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8. 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7〕131号)、《乌鲁木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乌民发〔2018〕86号)中相关标准执行;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6〕121号)、《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17〕55号)中相关标准执行;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 农村学前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伙食费、读本费、采暖费。
服务标准: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800元,主要包括: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幼儿园采暖费120元。
支出责任: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幼儿读本费年生均130元由自治区本级全额承担;伙食费、保教费、采暖费等年生均2670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承担年生均916元,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承担1754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1. 城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2020年秋季以后入园的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子女和在乌鲁木齐市居住半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且按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保的流动人口子女(幼儿父(母)必须有一方符合流动人口相关条件)。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读本费、采暖费。
服务标准: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实施学前三年保教费400元/生/月补助(公办幼儿园和差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免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依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0〕62号),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五)义务教育服务
12.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依据《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按照8:0.6:1.4承担,乌鲁木齐市配套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3.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依据《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据实金额结算。
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资金由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按照9:1承担,乌鲁木齐市配套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和非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102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按照5:3.5:1.5承担,乌鲁木齐市配套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5.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市本级4所内初班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依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新财教〔2021〕168号),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10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支出责任:中央和乌鲁木齐市按照8:2承担,乌鲁木齐市配套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7.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依据《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资助标准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430元。
支出责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非涉农专业学生按照在校生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财〔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参谋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按照8:0.8:1.2承担,乌鲁木齐市配套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市体育局。
19.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服务内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服务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参谋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20. 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免费提供《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帮扶援助等业务办理的咨询服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期限内,获得行业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1.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创业者。
服务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开展求职方法、职业方向、就业观念等求职方面指导,向劳动者提出职业培训建议、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以创业社区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业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21〕24 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2.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4. 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就业见习服务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支出,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5. 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区(县)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帮扶。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援助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6. 实施创业促进帮扶工程
服务对象:近五年内毕业的具有强烈创业意愿、已具备一定创业基础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内容:(1)通过实施“创业培训圆梦计划”,实现高校教育和社会培训、在校创业辅导和离校后创业服务有效衔接,建立“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圆梦计划+创业跟踪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扶持体系。(2)以创业社区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对有创业需求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圆梦计划〉(2021-2025)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3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业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21〕24号)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7.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执行。
支出责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支出,中央、自治区、市、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8.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服务对象:城乡全体劳动者。
服务内容: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
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各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便民热线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通过乌鲁木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70%以上。
支出责任: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办公室“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
30. 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工资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发布有关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自治区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市本级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各区(县)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1. 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按照管辖权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2. 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所规定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8号)规定,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领金期限在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
支出责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3.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服务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按照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足额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执行。2022年1月1日起,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7元,保障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足额发放。
支出责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4.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
服务对象:依法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服务内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服务标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1)依法参保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出责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5.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申请。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9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人社函〔2020〕67号)规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支出责任: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6. 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和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鉴定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及工伤预防费用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四、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37.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8.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9. 社会心理服务
服务对象:全人群。
服务内容: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市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中宣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信访局 中国残联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乌鲁木齐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
40.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1.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3.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因碘缺乏引起的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因碘缺乏引起的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4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5.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7.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8.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医保发〔2021〕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9.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5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住院和门诊保障待遇。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5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政府补助分级承担,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5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年满60周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各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发放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60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各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4.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服务对象: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服务内容:依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93号),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支出责任:各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五、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55.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6.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农业、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服务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397号)、《关于落实“幸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民发〔2018〕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45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5元;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标准为每人每年132元。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7.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类别、服务补贴标准,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助餐、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
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5〕42号)、《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7〕29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执行标准为:(1)百岁老人、散居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500元;(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300元;(3)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150元。以上三类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服务,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5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待遇调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照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5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规定的符合参保及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规定,为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执行。
支出责任: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各区(县)分级承担,市本级结合财政等状况,对各区(县)予以补助。参保缴费补贴、对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财政代缴资金、计划生育“双证”特殊家庭缴费补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双证”特殊家庭加发基础养老金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60. 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依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政令第148号),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政令第148号)、《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3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61. 城镇棚户区改造
服务对象:城镇棚户区
服务内容:(1)重点攻坚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场)、垦区棚户区。对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连片棚户区,采取拆除改造、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建(扩建、翻建)工程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严格把握改造标准,坚决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房地产开发的倾向。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旧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3)加大城市危房改造力度,将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市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改造。
服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报送 2022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明确 2022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新住保办〔2022〕1号)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62. 老旧小区改造
服务对象:城市或县城(含县城所在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重点改造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对2000年底以后建成的按照国家年度改造计划申报相关政策逐步实施改造。
服务内容:对列入改造计划,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实施改造。
保障标准: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小区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干净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规范有序。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牵头负责单位:市房管局。
63. 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在抗震高烈度设防区住房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
服务内容: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21〕18号),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和抗震高烈度设防区住房未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通过农户自主改造、集体统筹保障和实施抗震改造方式保障住房安全。(1)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引导农户根据实际需求理性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者选址新建;(2)各区(县)、乡镇(街道)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用房,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3)7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及个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七、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64. 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在校学生、三四级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乌政办〔2019〕122号)、《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乌民发规〔2021〕1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城市低保标准7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元/人/月。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5. 冬季取暖救助
服务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和农村“四老”人员、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取暖救助金或煤炭。
服务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办法》(乌政办〔2011〕193号)、《乌鲁木齐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细则》(乌民发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采取集中供暖方式的家庭,参照乌鲁木齐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房屋建筑面积50平米以内的按照实际面积救助,超出50平米部分自行承担;采取自供暖方式的家庭,使用清洁能源的参照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执行,使用燃煤的每户按照3吨煤炭标准给予现金或煤炭救助。
支出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1〕53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2〕4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城市集中特困人员、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人/月,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元/人/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元/人/月、400元/人/月、1300元/人/月。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7.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20〕59号)等有关规定。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68.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69. 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政办〔2012〕341号)文件要求执行。因重度残疾或遭受意外,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等资金后仍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每人每次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每人每次教育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因家庭直系亲属去世,每人每次基本丧葬费用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支出责任:各区(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0. 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依据《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19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7号),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自治区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自治区应急补助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71. 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新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试行)》《新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7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即: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即: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服务内容: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乌政办〔2016〕143号)和《关于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2〕9号)要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3.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21〕8号),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支出责任: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4.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1)寄宿制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2)居家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咨询、康复训练。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和寄宿制托养资助标准的通知》(乌残〔2013〕68号)标准执行。(1)寄宿制托养服务:农村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4500元;城镇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9000元;(2)居家托养服务:农村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城镇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支出责任: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5.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0—6岁,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领取居住证,连续稳定居住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各类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1)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康复机构中开展基本康复训练;(2)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为符合条件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提供补贴;(3)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及助听辅助器具(助听器为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服务标准: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残字﹝2018﹞169号)执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3200元;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年170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补助14000元;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2000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2000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20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76.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服务内容:(1)家庭经济困难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阶段救助;(2)对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享受学费补助。
服务标准:依据《乌鲁木齐市城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学生救助的暂行办法》(乌残〔2010〕28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除享受“两免一补”外,残疾学生小学阶段每年补助100元,初中阶段每年补助150元;依据《关于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残疾人上学及参加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暂行规定》(乌残〔2008〕7号),考入中专、大专、本科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根据不同情况,每学年学费按30%—100%不同比例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各区(县)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
77.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78.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1)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组织残疾人开展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2)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开展残疾人健身服务,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竞技训练,举办残疾人运动会。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体育局。
79.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类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家庭意愿,供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以满足其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支出责任: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
80. 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持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区常规线路公交车和BRT、地铁。
服务标准:持爱心卡每月刷卡次数最高为120次。
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交通运输局。
81. 发放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
服务对象:残疾人驾驶员。
服务内容:发放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持证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2号)和市城市管理局对无人值守停车场的管理要求。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城市管理局。
八、优军服务保障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82. 抚恤补贴
服务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参战参核退役军人、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前老党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和区(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护理费。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3. 交通优待
服务对象:持有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的现役军人;持有2021版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持有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士官;持有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军人;持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持有部队制发相关证件的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1)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残疾军人持2021版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持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退役军人持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常规公交、快速公交(BRT)、地铁;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凭本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常规线路公交车和BRT、地铁。(2)残疾军人、因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持本人残疾证驾驶本人名下车辆(运营性车辆除外)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3)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有效证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凭有效证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乌党发〔2023〕7号)、《关于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优待政策的通知》(乌拥办〔2023〕3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及企业负责,优待对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暂不列入政策性亏损综合补贴计算基数。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
84. 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逐月领取退役金、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退役军人。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5.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按规定享受服务保障待遇和扶持就业优惠政策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各区(县)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统筹推进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等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
86.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87.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其中,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8. 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文艺演出不少于10场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9. 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1)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2)通过调频广播、大喇叭和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等方式面向全市城乡居民及时播发应急信息,满足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应急信息播发的需要。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
90. 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对新增的有线电视未通达的村、定居点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覆盖,确保全市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以上,保障已建成的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各区(县)农牧民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
91. 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依据《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应试教育的指导意见》(教基〔2018〕24号),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每个行政村每月一场电影。
支出责任:依据《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新教财办〔2011〕10号),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92. 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市级图书馆配备图书(报刊、电子书刊),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6册(件),图书购置经费随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区(县)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增长新书0.02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落实农家书屋服务标准,确保每年每个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图书不少于60种、开展阅读活动不少于4次。用好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推动各区(县)政府履行职责,安排农家书屋工作经费,每年每个农家书屋出版物配备资金应不少于2000元。在农家书屋配备的出版物中,《推荐目录》列入的品种和数量比例不得低于70%,自治区出版物比例不得超过30%。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
93. 惠民演出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在辖区内重点扶持1个文艺团体(文艺轻骑兵)。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村)每年提供文艺演出服务。
服务标准:下基层演出市级不少于200场次、区(县)级不少于40场次。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94. 文化活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各类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文化馆年开展各类培训班数量市级不少于20期,区(县)级不少于15期。举办大型展览市级不少于4次、区(县)级不少于3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年举办展览不少于2次。年举办各类讲座培训不少于4次。年举办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文化馆(站)组织开展年不少于1次针对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公共博物馆常年设有1项以上基本陈列,每年举办公益性专题展不少于2次。
支出责任:除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外,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95.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基层乡镇、行政村,街道、社区免费赠阅汉、维吾尔、哈萨克3种语言文字的报刊、期刊、图书、音像等出版物,配置阅报栏、书刊架。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96.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市、区(县)两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市民开放。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面向社会或特定群体进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97. 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构建完善15分钟健身圈,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开展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普及推广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在社区(村)、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各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