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13

16:48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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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的公告


规范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调拨、处置、保养等管理活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20243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3232400前对实施细则提出宝贵意见

电子邮箱:824244408@qq.com

联系电话:0991-465833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调拨、处置、保养等管理活动,提升储备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物资储得好、拿得出、调快、用得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3号)《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新粮物〔202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按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国家、自治区划转本级使用的中央级、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和经法定程序转为市级救灾物资的社会捐赠物资等。市级救灾物资物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坚持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灾情研判情况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更新和保管等物资储备管理费用保障,组织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级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处置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物资储备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管理以及定期盘点检查等工作,对救灾物资的数量、储存期限内的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物资储备管理费用是指专项用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所发生的仓库租赁、物资保险、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相关费用。

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年度预算,参照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每年上半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及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上一年度储备物资调拨、处置及物资需求等情况,以能够满足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保障需要为基本标准,研究确定本年度市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当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和采购方式,明确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定程序进行应急购置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并及时将采购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验收及入库管理

第九条市级购置的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邀请应急、市场监管、物资承储等部门联合验收按照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及参数需求,对新购置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完成后向承储单位开具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详见附件1)。

(一)外观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逐一检查实物,主要检查物资包装上标识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标准等与实物是否一致;外观是否有破损等。

(二)数量验收:清点物资数量是否准确。

(三)质量验收:对采购的物资,供货厂商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物资入库质量验收依据。

对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厂商整改,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验收退回的物资应要求供货厂商消除救灾标识。

第十条救灾物资入库严格按照入库通知单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承储单位应按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流程图》(详见附件2)和《应急救灾物资验收入库表》(详见附件3)等入库管理工作流程对入库物资进行数量清点和质量查验等,做到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上级调拨入库的物资依据调拨通知、物资运输单据等内容进行登记入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及承储单位清点数量,确保手续完备、数量真实。

第四章 储备管理

十一根据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应急保障实际需求及区域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在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中高风险片区、交通枢纽节点及偏远重点片区设置市级救灾物资前置点,前置点选址布局、前置物资的品种及数量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实行政府实物储备为主、协议储备为辅、社会储备为补充的模式。政府实物储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及上级调拨、社会捐赠物资等构成;协议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委与救灾物资供应厂商签订救灾物资保障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社会储备由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动员生产、流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标识(详见附件4)。建议储存年限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执行。

第十市级救灾物资应当码垛在货架上或放置在高于地面的垫木、隔板上,设立储备物资货位卡,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定期通风、倒垛、晾晒,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承储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保养、维护,要采取避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等措施,明确专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落实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并将每季度盘库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做到入库、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对市级救灾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清查,通过以账查物、以物对账的方式围绕数量、质量、分类码垛情况等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物资购置、储备、调用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 每季度结束后的首月5日前,承储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季度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数量等情况。

第十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章作业。应明确安全岗位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物资、设施设备安全。每年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桌面推演、实兵实操等方式组织2次物资紧急调运、消防等演练。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市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对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对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未达到突发事件响应条件,但灾情、险情严重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情况调拨使用。

乌鲁木齐市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市应急管理局的调运通知(详见附件5是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有效凭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救灾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的调用遵循先急后缓、储新发旧、保障急需的原则,优先保障受灾严重区(县)、重点受灾群体和紧急救援需求。

第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优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救灾物资调用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申请市级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及时核实情况,根据灾情和物资储备情况确定调拨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物资调拨指令。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形式按程序下达指令通知,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调拨手续。

在市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自治区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报告》,申请使用自治区级救灾物资。

二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指令要求,向承储单位下达《关于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出库的通知》(详见附件6),调拨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市级救灾物资出库应当执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由承储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车辆进行救灾物资的装卸、出库,根据调拨指令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详见附件7

按照谁使用物资,谁承担费用的原则,调用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先行垫付,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由申请物资的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与调出物资承储单位进行结算,费用由申请物资的受灾区(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设立现场临时指挥部的,由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现场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未设立现场临时指挥部的,由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查验、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上一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救灾物资处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超过建议储存年限,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确需处置的救灾物资;

(二)因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破损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达到物资入账价值60%以上的物资;

救灾物资处置严格遵循先鉴定、后处置原则,处置前必须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严禁未经鉴定擅自处置各类救灾物资。

第二十承储单位对达到建议储存年限或未达建议储存年限确需处置的救灾物资,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发改粮储〔202683号)要求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对承储单位执行本细则以及救灾物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

(三)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六)其他情形造成物资损失。

第二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措施。

第二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

2.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流程图

3.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表

4.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标识

5.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调运通知

6.关于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出库的通知

7.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出库交接记录表


附件1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

根据年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明细,经验收合格,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明细如下

序号

品名

品牌

规格

实装件数

重量

运输车辆及其他信息: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XXXXXX



附件3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表

验收日期: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总价值

承储单位

接收依据

到库日期

现场检验情况

(包装是否破损;拆包后是否存在表面污损;新采购物资数量、质量与采购合同对比情况;前置物资运抵后是否存在数量不符等情况)

抽样送检情况

(包括取样情况和检验结果,没要求抽样送检的不填写)

验收组成员(签字):

承储单位:(盖章)

承储单位负责人签字:

验收组长签字


附件4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标识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

救灾专用

品名

XXX

数量

XX

重量

XXXKg

生产日期

入库日期

承制单位:

监制单位:


附件5

关于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的调运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XX灾情发展及XX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关于救灾物资调用申请,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决定调拨一批市级救灾物资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拨物资清单

序号

物资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二、工作要求

(一)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原则,接到本通知后3小时内完成首车物资出库发运,8小时内将首批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二)承储单位应清点出库物资、包装加固,做好出库登记,必要时安排押运人员,全程保障物资安全。

(三)接收单位应提前做好人员、车辆、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严格清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当场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联系人应急管理局XX                联系方式:XX

市发展改革委XX                  联系方式:XX XX应急管理局(接收方)XX         联系方式:XX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XXX


附件6

关于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出库的通知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拨级救灾物资的函》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从××救灾物资储备库给××应急管理局调运如下物资

一、XX12平方米棉帐篷(其中XX年产XX)

二、XX床棉被

三、···

请按照《乌鲁木齐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及接收工作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粮储科XX          联系方式:XX

XX应急管理局(接收方)XX         联系方式:XX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调运方)XX  联系方式:XX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XXX


附件7

乌鲁木齐市级救灾物资出库交接记录表

编号:                                              

出库依据

   

     

出库数

交接数

交接情况:

承储单位:                    接收单位                       承运人:                   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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