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要求,我市2020年5月19日印发实施的《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满三年,需及时组织修改。据此,对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乌鲁木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环办应急函〔2021〕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4〕18号)。
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
3.地方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
《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3种类型情景导致的乌鲁木齐市5个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水质异常、保护区陆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适用于发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协调、处理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本预案不涉及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辐射污染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应急事件。
乌鲁木齐市共有5个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分别是:乌拉泊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一级、二级),板房沟河五道凹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楼庄子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红坑子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具体情况见附件1。其中,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地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和阜康市,楼庄子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均属于跨市级行政区域水源地。本预案仅针对乌鲁木齐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同时与阜康市、昌吉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综上,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为:乌拉泊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一级、二级)在乌鲁木齐区域,板房沟河五道凹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楼庄子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在乌鲁木齐区域,红坑子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结合《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与上一级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并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与政府、部门预案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本预案重点与乌鲁木齐市陆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各水厂应急预案)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衔接关系图见附件2。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排查可能威胁水源地水质的风险隐患,建立“监测—预警—响应”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群众饮水安全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预案启动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针对不同污染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确保有效缩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减少社会影响。
3.提前准备,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整合环境监测、预防及预警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各类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与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六)事件情景划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有:固定源(主要为污染型工业、化学品仓库、储油库等)、流动源(主要为化学品运输的陆运交通)和非点源(主要为农业污染源或养殖污染源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三大类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4.其他事件情景
水源地在特殊时期如汛期(如连续大雨后,水库为腾库容泄水,会冲刷起库底淤积的泥沙,同时周边农田的化肥残留会随雨水流入水库,导致污染物超标。若遇水源地周边施工,还可能因挖断供水设施混入泥沙和油污,主要污染水库全库区及输水管线沿线)、枯水期(如地下水位下降,污染物容易富集,先污染地下水水源地,再沿地下水流向扩散到水源地,影响居民的供水源头)、雨雪冰冻期(如冬季使用的融雪剂随融雪水流淌,会带入氨离子等污染物;乌拉泊水库周边油库若因管道冻裂泄漏,原油将随融雪水进入库区,乌拉泊水库南岸会形成污染带,融雪剂还将渗透污染地下水水源地,导致水质硬度升高)等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情景。
(七)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结合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两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隶属于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日常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如应急物资筹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安排等)的监督和管理,在跨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4。
1.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成
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与成员单位构成。
总指挥: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领导、指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决策。
副总指挥: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共同担任。主要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在总指挥无法行使指挥权时代替行使指挥权。
协调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宣传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森林分局)、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应急处置主要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构成。
成员单位:乌鲁木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宣传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森林分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中医药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气象局、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采用简称)。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相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④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
协调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总体组织、协调,传达指挥部决策及命令,收集汇总各部门每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需求、信息共享等事宜,组织舆论引导、事件信息公开、事件调查和评估工作。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②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开展日常监测、风险排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按照指挥部指令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5。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
1.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后自行解散。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根据事件具体污染态势,必要时参照指挥部组织机构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等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后勤方面支援救援组织,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协助承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做好事发区域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
应急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指挥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3.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信息发布组等。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水源地管理站
应急职责:
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水利调度;
②负责应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以及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工作;
③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应急职责:
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对水源地以及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并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分析污染团迁移速率、方向和流量、浓度变化等,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②市水务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取水口、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状况监测,跟踪监督全市各自来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和出厂水质状况,确保“不达标的水不出厂”,保障饮用水安全;
③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二次供水水质监测;
④市气象局:负责及时、详尽、准确地提供水源地周边的气象信息。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卫健委、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应急职责:
①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②市卫健委:负责紧急救治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外地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水务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水源地管理站、相关水源地水厂
应急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②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③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保障;
④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⑤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费用的支付;
⑥市公安局:负责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线路保障。
(5)应急专家组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从生态环境、卫健、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中选择。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应急、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信息发布组
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
应急职责:
①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向市委宣传部提供相关的舆论信息,配合市委宣传部正面引导舆论;
②市委宣传部:指导涉事区(县)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一)信息收集和研判
1.信息监控与收集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1)信息监控
各责任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充分收集涉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
重点对市内5个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监控,生态环境、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并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水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地域范围保持一致。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类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负责接收、处理、分析,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②市水务局:负责接收、处理、分析水源地相关信息。通过水源地或水厂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通过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通过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
④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
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化学品运输事故可能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
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
⑦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收集、报告辖区内各类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⑧加大全社会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宣传力度,事发地群众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由接警单位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⑨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2.信息初次研判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治区头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及事故发生地所在相关单位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等获取事故信息的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牵头单位;
(3)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两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Ⅰ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发布预警时,应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2.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水域即将受到或已经受到污染,造成取水中断的;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在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之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但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达标或判断污染物不能进入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
②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在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发布预警
①预警的发布机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②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预警行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人员必须到位,进入预警状态,并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副总指挥,启动本预案,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根据需要确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
②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通知各工作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责令事发水源地对应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督促事发水源地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④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⑤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应急物资保障组协调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⑥应急监测组应开展应急监测,增加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的监测频次,密切关注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变化对水源的影响;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⑦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及应急专家组进行溯源分析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分级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⑧如情况紧急,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组向事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建议;
⑨可能涉及跨市级行政区污染的,按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情况;
⑩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可公开信息与通知。
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当判定危险已经消除或解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表1 突发事件等级类型与信息报告级别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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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等级 |
对应预警颜色 |
信息报告程序 |
预警启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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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红色 |
(1)需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及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同相邻区(县)同级人民政府、兵团相关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如楼庄子水源地涉及昌吉市;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涉及阜康市;乌拉泊水源涉及兵团)进行协商沟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水域即将受到或已经受到污染,造成取水中断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其上游连接水体在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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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橙色 |
(1)需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及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同相邻区(县)同级人民政府、兵团相关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如楼庄子水源地涉及昌吉市;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涉及阜康市;乌拉泊水源涉及兵团)进行协商沟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之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但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达标的或判断污染物不能进入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 (2)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在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
1.信息报告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报告;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在30分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报生态环境部。
(2)续报
初报后,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进行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3)处理结果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生态环境部。
2.信息通报程序
非跨区域信息通报:对经核实后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所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等;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可通报市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养殖面源污染)、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等部门。
跨区域信息通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人民政府、兵团及相关主管部门。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应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按照“谁先抵达谁报告”的原则,报本级党委、政府,同步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须及时补充报告书面材料。书面报告中须明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1)初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②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
③污染源、污染现状、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监测结果;
④水源地受影响情况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分布示意图;
⑤已开展或部署的应急工作、拟采取的措施、处置情况、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续报内容主要为: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应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处理结果报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及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事态研判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中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名单,迅速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全面负责应急处置的分工、协调和指挥。
研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事故情景判断(属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引发的事故);
②对事故源进行定位,判断污染物进入水域的数量及种类性质、扩散面积,距离水源地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③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将事态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五)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两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应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现场应急指挥部六个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向涉事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现场应急指挥部六个工作组、专家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开展应对工作。
(六)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及报告方式等。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进行监测,重点关注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
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点位,如遇到涉及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等可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情况,需按现场实际情况对水源地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进行监测。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③针对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期的污染特征,以事发点为中心,沿扩散方向及水源地关键位置(如取水口、上游连接水体)布点,汛期加密取水口及汇水区域监测,枯水期增加地下水监测,雨雪冰冻期重点监测融雪剂相关离子(钠、氯),频次按对应时期防控要求优化;进行加密跟踪观测,动态调整频次;跨区域水源地需联合相邻区(县)人民政府、兵团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步监测。
(3)现场采样
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分析方法
凡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数据处理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7)监测过程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过程都应有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新技术协同监测应用
当事故发生地出现需要新技术协同监测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安排以下监测方式。
(1)无人机辅助监测
事件发生后,调度搭载高清摄像头、多光谱传感器的无人机抵达现场,与地面监测点位形成“空中覆盖+地面定点”立体监测网络。无人机沿污染扩散方向布设临时监测断面,及时回传一次影像数据及污染物浓度快速检测结果;地面监测组根据无人机勘察结果,优化监测点位,重点监控污染团前锋与取水口周边水质。
(2)污染物迁移模拟动态支撑
应急监测组在专家指导下将污染物质种类、泄漏量、水文气象等数据录入污染物迁移模拟模块,生成污染扩散动态图;及时更新最新监测数据模拟结果,判断污染团抵达取水口的时间及影响范围,为调整监测频次提供依据,确保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实时获取数据,支撑应急决策。
(七)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溯源分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对象及排查重点如下:
(1)石油类污染
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油库、油料转运站、油气管线,调查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2)营养盐类污染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农药类污染
调查农田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4)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调查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车辆。
2.先期处置
责任单位: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
先期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源处置
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流动源处置
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
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等。
(4)根据现场事故发展情况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八)应急处置
1.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综合考虑设置应急措施启动条件。
(1)监控发现水质异常
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①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较为固定,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
②由于运输泄漏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但污染源不固定,且可能为移动源时,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和交通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
③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
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参考如下:
①在一级保护区内监测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
②对二级保护区内连接水体上游20千米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
(2)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
通过群众、相关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方式,首次获得固定源、流动源等突发事件信息的,参照以下所述情形,在发布预警的同时,同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①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及机动车坠河突发环境事件;
②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连接水体上游20千米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或油品交通运输事故。
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的突发环境事件前兆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结合现场水质应急监测结果、应急专家组意见和水源地相关的“一河一图一策”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制定相应级别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供水保障、物资调集、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内容。
(1)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企事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固定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由企事业单位第一时间根据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进行研判,指派应急处置组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和处置。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由应急处置组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式。针对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可以根据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及污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并全面监控、妥善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供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障饮用水供应措施。
①启用备用水源;
②受污染的自来水厂立即停产,启动水厂应急保障方案进行处置;
③调度受影响的水厂向污染影响区供水,市水务局组织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调换引水管网;
④市水务局:负责实时监测事故点周边生活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标准;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在受事故影响居民集聚区设置临时供水点,为取水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⑤市卫健委:负责紧急救治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⑥事发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用水的送水工作,组织居民有序接水;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送水车辆通行路段交通顺畅。
表2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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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水源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涉及运输途中泄漏等事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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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方法 |
①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领导报告,由当班领导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②若未进入水源,在污染区域及时做好临时围堰防止污染物移动至水源,若现场污染物已进入水源现场人员立即关闭阀门并在污染区域下游(尤其是取水口上游1—2公里处),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应急处置,将受污染水体采用水泵等方式排至应急池,并持续进行应急监测; ③若取水口受污染,立即切换至备用水源,通过供水调度中心调整管网压力,确保居民用水正常;若备用水源不足,启动“分时段供水”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 ④联系公安部门封锁污染区域周边道路(尤其是靠近水源地的路段),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避免油污粘带扩散; ⑤如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送至医院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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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个体防护:应急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未穿好防护用品的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应急救援:服从指挥,统一行动,相互协作,自救为主。在事故无法得到控制,威胁到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自救互救:要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切忌盲目施救。加强个人急救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如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急救必须在安全场所进行,不得在事故现场进行。 应急处理:进入现场必须确认现场是受控的、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足以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故不能控制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 后续处置:应急救援结束后对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
表3 石油类应急处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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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水源的石油类污染物主要涉及油车事故泄漏等事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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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方法 |
①发生油车泄漏或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领导报告,由当班领导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②若未进入水源,在污染区域及时做好临时围堰防止污染物移动至水源,若现场污染物已进入水源现场人员立即关闭阀门并在污染区域下游(尤其是取水口上游1—2公里处),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应急处置,将受污染水体采用水泵等方式排至应急池,并持续进行应急监测; ③若取水口受污染,立即切换至备用水源,通过供水调度中心调整管网压力,确保居民用水正常;若备用水源不足,启动“分时段供水”,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 ④联系公安部门封锁污染区域周边道路(尤其是靠近水源地的路段),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避免油污粘带扩散; ⑤如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送至医院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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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个体防护:应急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未穿好防护用品的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应急救援:服从指挥,统一行动,相互协作,自救为主。在事故无法得到控制,威胁到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自救互救:要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切忌盲目施救。加强个人急救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如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急救必须在安全场所进行,不得在事故现场进行。 应急处理:进入现场必须确认现场是受控的、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足够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故不能控制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 后续处置:应急救援结束后对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
(九)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组织联系物资储备单位,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
1.指挥部统一调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购买、调配、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申请调用
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应急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指挥部批复后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应急物资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由应急物资保障组直接调配物资,事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3.跨区域物资调用
当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地市或省级应急物资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指挥部指示,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十)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公开方式
信息发布组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拟定新闻发布通稿,通过内部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后,报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官方网站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掌握舆论主动权,避免产生谣言。
2.发布的主要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受事件影响的状况、影响区域、发展趋势和已采取措施及成效;
(5)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热线电话及其他必要信息。
(十一)响应终止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处置情况组织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情况的;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应急响应终止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见附件6。
四、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具体内容。
(一)后期防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区(县)人民政府
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到责任单位,开展后期防控工作。
1.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组织开展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对清除污染物的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开展土壤或水环境生态系统修复。
(二)事件调查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进行事件性质分类(包括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类别),并根据所属类别,开展事件调查。调查需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结果,由相关单位对涉事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
(三)损害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事故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事故损害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评估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善后处置
牵头单位:事发区(县)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事相关企事业单位
1.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2.市水务局: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会同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
3.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并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4.对于因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的事故,落实责任单位,对相应的设计及操作流程进行整改;
5.由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妥善保管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7.其他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具体需求由事发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五、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经费及其他保障等具体内容。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2)建立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讯录,明确联络人姓名和电话。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
(3)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拥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队伍建设
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协作方式,提出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的要求。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健全污染处置、损害评估等专家队伍,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加强水源地所在区(县)环境监测队伍的建设,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2)技能培训
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应急资源的使用,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
(三)应急资源保障
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
依托《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特点补充储备相应应急资源,持续规范物资、装备存放,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
2.建立应急物资定期核查与更新机制
无事故发生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使用或挪用应急物资,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过报告许可后方可使用,非一次性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一次性物资使用后应立即进行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应急物资应由水源地主体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每月或每周进行检查,对不达标准的救援物资及时更换或维修。
3.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物资保障
应急期间,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合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征用、调用工作。环境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四)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事权和支出权责任划分原则,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及应急响应。
(五)应急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依托“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系统”不断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应急物资储备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又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5.水质超标。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如WHO、EPA)规定的浓度值,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危险物质。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7.次生衍生事件。某一突发环境事件所衍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8.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9.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恢复。指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1.应急预案。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12.分类。指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环境事件划分的类别。
13.分级。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环境事件划分的级别。
14.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与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二)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
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等基本知识和常识,告知所在区域存在的环境风险,采用编印、发放公众防护宣传资料、制作简明易懂的推送信息等方式,提高群众对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认识,提高防范能力,避免事件发生时出现恐慌。
2.预案培训和演练
(1)预案培训: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包括对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培训、对处置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等,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培训中应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确保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培训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2)预案演练: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安排水源地管理部门按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不同事件类型分别制定专项演练方案,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完整的全流程实战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其他形式的演练(如跨区域、跨部门演练等)根据水源地当地相关单位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增加演练频次和时间。通过演练,切实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演练评估:演练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同行业有经验的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操作熟练度、工作程序合理性、应急措施科学性、演练内容与预案的匹配度等,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根据演练效果,寻找出演练过程中的不足及事件发生期间发生的次生事件可能性,并及时优化处置流程对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3.预案修订与评估
(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对预案中的不同部分进行修订时,根据修订内容,可采用不同的修订—审批—印发程序。对预案正文内容进行修订时,需要按照完整的修订程序进行审批和重新印发。
(2)预案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2.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各级预案衔接关系图
4.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5.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
6.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
7.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1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
划分情况 |
行政区域 |
级别 |
保护责任主体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 标准 |
备注 |
|
1 |
乌拉泊水源地 |
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
天山区、乌鲁木齐县、沙依巴克区 |
地级 |
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Ⅱ类 |
|
|
2 |
甘泉堡新水源水源地 |
一级、二级 |
米东区、阜康市 |
地级 |
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Ⅲ类 |
|
|
3 |
板房沟河五道凹水库水源地 |
一级、二级 |
乌鲁木齐县 |
县级 |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
Ⅲ类 |
|
|
4 |
楼庄子水库水源地 |
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
乌鲁木齐县、昌吉市 |
地级 |
自治区头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
Ⅲ类 |
|
|
5 |
红坑子水库水源地 |
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
达坂城区 |
县级 |
达坂城区水务局 |
Ⅲ类 |
|
附件2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各级预案衔接关系图

附件3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红色预警(I级)
(一)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水域即将受到或已经受到污染,造成取水中断的;
(二)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三)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四)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其上游连接水体在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橙色预警(Ⅱ级)
(一)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各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之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各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但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达标的或判断污染物不能进入一级保护区内的;
(二)通过监测发现,各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在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附件4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5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职责分工
|
序号 |
部门 |
职位/职务 |
应急指挥部职位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3)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其他部门共同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 |
(1)负责应急监测;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制定污染物处置方案,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3)牵头事件调查、污染源调查取证、环境损害与修复等工作。 |
|
2 |
市应急管理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1)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及通报事故信息; (2)按要求进行各水源地应急资源(包括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应急设施的建设,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制定应急资源的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 |
(1)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的相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
|
3 |
市水务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1)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规划建设具备拦截、导流、调水、降污等功能的应急工程设施; (2)负责公共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共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公共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3)参与监控预警系统建设、组建专家队伍,与其他部门共同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 (4)负责制定应急保障供水方案,建设应急供水系统,建设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管网铺设,制定应急水源的调配方案。 |
(1)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及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2)调控用水企业、单位的供水量,保证居民的饮用用水; (3)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全面启用水利应急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 (4)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
4 |
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成员单位 |
(1)加强人防、技防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排除污染源隐患,及时上报及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储备常用的应急水处理设备等物资,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
负责取水口水质监测、启用备用水源、进水处理、保障水厂出水达标等污染处置与供水工作。 |
|
5 |
市公安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负责危化品道路安全管理,加强监管;负责危化品运输路线规划。 |
(1)负责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监控和接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2)组织辖区警力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疏导、人员疏散、开辟救援通道、转移事故车辆、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治安及社会稳定等; (3)组织侦查警力参与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
|
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支队长 |
成员单位 |
—— |
(1)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1)协助组织危化品运输人员应急技能培训,参与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2)日常督促企业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负责危化品运输管理登记、参与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
(1)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2)负责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监控和接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3)负责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安全警戒、事件调查。 |
|
8 |
乌鲁木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局长 |
成员单位 |
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所管辖的道路桥梁工程设施的维护、隐患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
协助处置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附近建设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确保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
9 |
市财政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保障经费的预算、拨付。 |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拨付等。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协助做好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管理。 |
负责做好保障、预留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临时用地的相关工作。 |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指导基层开展农作物受涝处置工作,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协同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1)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在获取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讯息后,及时向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报; (2)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
12 |
市卫健委 |
主任 |
成员单位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及通报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储备应急消毒药械等。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事故发生后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害人员的救治救护。 |
|
13 |
市气象局 |
局长 |
成员单位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
14 |
市委宣传部 |
主任 |
成员单位 |
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新闻宣传工作。 |
(1)指导涉事区(县)和环保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2)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
15 |
市委网信办 |
主任 |
成员单位 |
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环境应急宣传工作。 |
负责舆情监测,向市委宣传部提供相关的舆论信息,配合市委宣传部正面引导舆论。 |
|
16 |
各区(县)人民政府 |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
成员单位 |
根据本预案编制区(县)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
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做好在指挥部领导下的各项应急工作。 |
附件6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

附件7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