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25112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自202512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向区放权赋能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赋予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更多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市人民政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与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赋权程序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要与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相关)和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

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序号

赋权事项

主管部门

权力类型

赋权方式

承接主体

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乌鲁木齐县、沙依巴克区、米东区、达坂城区、新市区人民政

2

村庄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头屯河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3

用地单位已取得用地分宗合宗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4

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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